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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财税体制的对策建议

1998-10-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江西财经大学史忠良研究员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是研究报告《地方财税体制改革跟踪研究》。这项成果针对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财税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关于我国分税制财税体制模式。1、我国应采取“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度分散,分类规范财税管理权限”的模式。2、在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划分上充分体现“收入上流,支出下流”的主导思想。3、我国税制模式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近期(“九五”期间)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其它各种税为补充的“单主体”税制模式;中期(2001年至2005年)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它各税为补充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远期(2006年至2010年)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为辅,其它各税为补充的“单主体”税制模式。4、我国政府事权和财权划分应包括中央、省、地(市)、县(区)四级,乡不宜作一级政府划分事权和财权。

二、关于近期分税制模式的产业导向。1、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促使地方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2、把第二产业和商品流通环节的主要流转税大部分集中到中央,将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等大部分划归地方,体现抑制地方发展第二产业、支持发展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非国有经济的产业政策导向。3、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大部分划归地方,引导地方加强对国有土地占用、转让和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并激励地方开发资源。4、将消费税划归中央,抑制地方发展烟酒业、高耗能产品和高档奢侈品的行为。5、采取适度集中的政策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方对财政支出实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

三、关于“九五”期间我国地方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1、按照“公共产品”理论重新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把属于私人品范围的事权分阶段放到市场中去管。按照财政分权理论和原则,严格划清各级政府事权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固定。2、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核定其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3、划分各级政府收入:中央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省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税,地(市)以营业税为主体税,县以营业税、农业税为主体税。4、建立统一的相对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省对地(市),地(市)对县,使用因素回归法测算各级地方政府主要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以其差额作为转移支付的依据,计算出补助或上解系数,设立5%的缓冲域,上解地区就其增量部分采取超率累进方法确定上解额,补助地区补足标准支出95%部分。5、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包括统一内外税制,实行国民待遇;打破企业的隶属和行业关系,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收入,所得税归中央和地方共享,营业税归地方,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集市贸易征收的税收归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归中央;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6、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包括: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以及税务稽查制度,协助国税、地税的征管,健全税收司法体系。7、构建比较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框架,包括: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资源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修订地方税法,包括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制定《证券交易暂行条例》;颁布《税收基本法》等。8、改革地方预算制度,包括:开始试编“多轨式”复式预算,严格控制赤字、债务规模,力争“九五”后期实行规范的分级预算,预算方法使用基数加因素法,专项预算试用帐户基金管理办法。9、建立过渡性的“板块式”社会保障预算,即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单独编制预算外,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在政府公共预算中单独反映。10、预算外资金适时适度并轨,将各种体现各级政府职能的基金、收费统一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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